温馨提醒 | 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药师或医师指导下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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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名称 | 新红康 | |
通用名称 | 红霉素肠溶胶囊 | |
商品名/品牌 | 新红康 | |
主要成份 | 根据监管要求:处方审核通过后显示说明书,请下载APP开具处方单后查看。 | 红霉素。 |
性状 | 根据监管要求:处方审核通过后显示说明书,请下载APP开具处方单后查看。 | 本品为肠溶胶囊,内容物为白色或类白色球形肠溶微丸或颗粒。 |
功效与作用 | 根据监管要求:处方审核通过后显示说明书,请下载APP开具处方单后查看。 | 本品主要用于治疗儿童和成人的下列疾病: 1.由A族β-溶血链球菌、肺炎双球菌、嗜血流感杆菌引起的轻度或中度的呼吸道感染。 2.由A族β-溶血链球菌、肺炎双球菌引起的轻度或中度的下呼吸道感染。 3.肺炎支原体引起的呼吸道感染。 4.百日咳杆菌引起的百日咳:红霉素可有效消除患者咽喉部的百日咳病菌,临床研究表明红霉素能够预防易感人群感染百日咳。 5.白喉:白喉是由于白喉杆菌产生毒素所致,红霉素可以预防易感人群成为白喉带菌者或根除带菌者体内病菌。 6.微小棒状杆菌引起的红癣病。 7.溶组织阿米巴引起的肠道内阿米巴。 8.李斯特菌引起的单核细胞增多症。 9.化脓性链球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引起的皮肤、软组织的轻度、中度感染。 10.梅毒螺旋体引起的初期梅毒:对于青霉素过敏的患者口服红霉素可以作为治疗初期梅毒的一种选择药物,在治疗初期梅毒前,必须进行脑脊液的检查;子宫内梅毒不建议使用红霉素来治疗。 11.沙眼衣原体引起的以下疾病:新生儿结膜炎、幼儿肺炎、怀孕期间的泌尿、生殖系统感染;当四环素禁忌或不能耐受时,红霉素可用于治疗沙眼衣原体引起的成人泌尿、子宫颈内、直肠的感染。 12.肺炎军团菌引起的军团病。 |
用法用量 | 根据监管要求:处方审核通过后显示说明书,请下载APP开具处方单后查看。 | 口服,成人:每次250mg,每6小时一次。如果采用每日2次的用药方法,则建议每次500mg,每12小时一次。根据病情的严重程度,可增加到每日4g的剂量。当每日剂量超过1g时,不建议每日2次的服用方法。 儿童:每日每公斤体重30-50mg,分两次服用。严重感染尽量可加倍。链球菌感染,口服红霉素至少需要10天的疗程。为了长期预防风湿性心脏病患者链球菌感染的复发,推荐剂量为250mg,每日2次。(详见说明书) |
副作用 | 根据监管要求:处方审核通过后显示说明书,请下载APP开具处方单后查看。 | 1.消化系统反应:包括腹泻、恶心、呕吐、胃痛、胃纳减退等,其发生率与剂量大小有关。 2.过敏反应:包括药物热、皮疹、嗜酸粒细胞增多等,发生率为0.5-1%。 3.其他:出现短暂的AST转氨酶升高,偶发胆汁淤积性肝炎;有听力暂时损害报道,发生于肾功能不好且用药量大的患者;有报道口服红霉素可导致肝功能损害、黄疸;尚有个别报道服用红霉素后出现神经系统症状诸如幻想、眩晕等,但原因不明确;另有报道服用红霉素后出现心率不齐、心动过速、胸痛、颤抖等,原因尚不明确。 |
禁忌 | 根据监管要求:处方审核通过后显示说明书,请下载APP开具处方单后查看。 | 对本品及其他大环内酯类药物过敏者禁用。 |
注意事项 | 根据监管要求:处方审核通过后显示说明书,请下载APP开具处方单后查看。 | 肝、肾功能不全者慎用。长期使用红霉素可导致耐药或真菌的感染。若出现双重感染,请停止使用并进行正确的治疗。 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遵医嘱使用。 |
相互作用 | 根据监管要求:处方审核通过后显示说明书,请下载APP开具处方单后查看。 | 1.红霉素可抑制卡马西平的代谢,导致后者的血药浓度增高而发生毒性反应。 2.红霉素对氯霉素和林可霉素类有拮抗作用,不推荐同用。 3.长期服用华法林的患者应用红霉素时可导致凝血酶原时间延长,从而增加出血的危险性,老年病人尤应注意。两者必须同用时,华法林的剂量宜适当调整,并严密观察凝血酶原时间。 4.抑菌剂可干扰青霉素的杀菌效能,故当需要快速杀菌作用如脑膜炎等治疗时,两者不宜同用。 5.除二羟丙茶碱外,红霉素与黄嘌呤类同用可使氨茶碱的肝清除减少,导致血清氨茶碱浓度升高和(或)毒性反应增加,这一现象在同用六日后较易发生,氨茶碱清除的减少幅度与红霉素血清峰值成正比。因此在同用疗程中和疗程后,黄嘌呤类的剂量应予调整。 6.与溴隐停合用会增加后者的血药浓度,这可导致抗震颤麻痹的活性增强和过量多巴胺类药症状的出现。 7.与地高辛合用会增加后者的血药浓度,甚至达到中毒水平。建议要进行临床与心电图监测,必要时要调整地高辛的用量。 8.与环孢菌素合用:红霉素能增加血液中环孢菌素及肌酐的水平,合用时要监测肾功能,测定血浆环孢菌素的水平,调整在治疗期间和治疗后的环孢菌素的用量。 9.有因同时使用红霉素和含有麦角胺的药物或其它由麦角胺衍生物的血管收缩剂而引起的可能伴有肢端坏死的麦角中毒征兆的报道。 10.服用特非那丁的患者不宜服用本品。 |
贮藏 | 根据监管要求:处方审核通过后显示说明书,请下载APP开具处方单后查看。 | 密封,在干燥处保存。 |
有效期 | 根据监管要求:处方审核通过后显示说明书,请下载APP开具处方单后查看。 | 36 月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10970170 | |
生产企业 | 深圳万和制药有限公司 |